武汉酒类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武汉酒类行业协会。英文译名:LIQUORCOMMERCIALIZE ASSOCIATION WU HAN.缩写:LCAWH.
第二条武汉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酒类(包括白酒、黄酒、 啤酒、葡萄酒、食用酒精和其它含酒精饮品,各种进口酒和国内生产加工的同类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企业和酒类的检验、检测机构、教学、学术研究单位酒类行业会展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会员单位,面对行业的各种新情况、新特点,探寻各种新途径、新办法;协调与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酒类行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振兴酒类行业,繁荣酒类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商务局、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地会的会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85号欧亚会展中心(贝斯特广场)16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酒类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及产销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全市酒类行业的规划布局、行业发展、相关政策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部门反映会员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加强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工作,组织行业价格协调,促进厂商之间、商商之间合作,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树立行业先进典型,宣传企业形象,提高行业集约化程度。
(三)组织开展就业行业理论研究、经验交流活动,协助产销企业扩大产品知名度,拓宽销售市场;网络全国各地酒类行业发展动态,开展各项中介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酒类行业的技术培训,举办各项学术讲座活动。
(五)开展本市及国内外业务交流,组织酒类商品展销会、展览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名特优产品,推广酒类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先进成果,促进酒类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六)协助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受理会员单位及会员要求办理事项,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武汉地区从事酒类生产及经营的企业、酒类行业管理、教学、学术研究、酒类行业会展等单位,以及从事酒类行业经营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经自愿申请,均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通过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单位发生变更,应及时告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协会给予表彰、奖励;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与工作任务,以及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
(二)选举的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也可延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视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吗,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会员大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召开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已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